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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立军与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军,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南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刘立军,男,汉族。被告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冯新民,队长。原告刘立军不服被告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强制扣押财产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立军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立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虎审 判 员  周梦琳人民陪审员  聂建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