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周亚东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亚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224号罪犯周亚东,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判刑前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牙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周亚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7月9日、2013年10月18日以(2012)呼刑执字第200号、(2013)呼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九个月,累计减刑一年三个月。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九个月零二十三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周亚东在2013-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亚东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经考试、考核成绩良好,劳动中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监狱狱政记功奖励四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罚金已缴纳证明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亚东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亚东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