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胜与王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王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505号原告:王胜。被告:王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为与被告王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胜撤回对被告王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王胜负担。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