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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田华11与姜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姜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0742号原告田华,居民。被告姜存霞,居民。原告田华与被告姜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存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华诉称,原告与被告��朋友关系,2013年7月8日,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暂用几日,后原告向被告追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为此特具状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姜存霞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被告姜存霞向原告田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田华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借款人姜存霞2013.7.8”。借款后,被告姜存霞未偿还借款,故原告田华诉来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姜存霞向原告田华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虽未约定借款的返还期限,但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作为借款人有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义务,其经原告催讨后仍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对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借款逾期之日或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故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存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因此可能对其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存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田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姜存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电汇、信汇的,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或邮寄、传真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计室,以便开票、对账)。审  判  长 周庆海代理 审 判员 汤晓青人民 陪 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仲爱红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