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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户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2年至2008年任邢家岭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至2010年改任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11月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4)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户县草堂镇邢家岭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分别于2005年、2007年先后两次在原户县太平旅游管委会财政所领取由政府拨付给邢家岭村的植树造林专项资金共计22866.10元。王某某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前述资金职务之便,将其中17866.10元采用不入账手段予以侵吞。后经群众举报,王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将侵吞款项全部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任职证明、领款登记表;2.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国有资金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国有资金,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赃款17866.10元,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17866.10元赃款,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军鹏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