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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胡喜彬与帅金福、夏永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喜彬,帅金福,夏永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33号原告胡喜彬。委托代理人赵燕燕。被告帅金福。被告夏永平。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胡喜彬与被告帅金福、夏永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本案需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