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强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6号罪犯陈强,男,1979年4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12年4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8日止)。2015年2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强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该犯尚需接受进一步的教育方可适用假释。因此,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强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帮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