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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名称

张勇、马云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马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芒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张勇,男,汉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马云辉,男,回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现住云南省芒市。被申请人马云辉的朋友来红波向申请人张勇借款,被申请人马云辉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来红波逾期未归还借款。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马云辉所有的一辆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号牌为云N×××××)。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云辉的小型轿车一辆(号牌为云N×××××)。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裁定解除查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车加跃审判员  陈慧转审判员  金勒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立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