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廖振刚与黄少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振刚,黄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廖振刚。被执行人黄少贤。申请执行人廖振刚与被执行人黄少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廖振刚依据已生效的(2013)阳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黄少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25400元。2015年2月12日,本院作出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黄少贤在×××行银行存款26106元至田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园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琛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