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二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单兴帮与永粤经贸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兴帮,齐齐哈尔市永粤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海威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铭远永青大世界,龙沙区永青市场鹿儿岭服装超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二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兴帮,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单兴义,男,1952年8月15日生人,汉族,无职业。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永粤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青大世界二楼89号间。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德田,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海威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铭远永青大世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青大世界三楼。负责人沙殿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沙区永青市场鹿儿岭服装超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青*楼。负责人谢政超,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志刚,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龙沙区永青市场鹿儿岭服装超市员工。上诉人单兴帮、齐齐哈尔市永粤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粤经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海威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铭远永青大世界(以下简称永青大世界)、龙沙区永青市场鹿儿岭服装超市(以下简称鹿儿岭服装超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单兴帮及其委托代理人单兴义,永粤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玉梅、委托代理人高德田,永青大世界的负责人沙殿君,鹿儿岭服装超市的委托代理人秦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单兴帮23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永粤经贸公司3300.00元。审 判 长 杨春雷代理审判员 于 丹代理审判员 左秀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赫小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