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假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彭明会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明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假字第00069号罪犯彭明会,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明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5日止),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4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4月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明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彭明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明会准予假释(余刑执行至2016年4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