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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黄斌、陈文清与陈文清、李元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斌,陈文清,李元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659号原告:黄斌。被告:陈文清。被告:李元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斌与被告陈文清、李元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斌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斌负担。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