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黄斌、陈文清与陈文清、李元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斌,陈文清,李元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659号原告:黄斌。被告:陈文清。被告:李元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斌与被告陈文清、李元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斌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斌负担。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