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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终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曹春艳与徐文斌、朱江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春艳,徐文斌,朱江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3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春艳,个体。委托代理人张洪祥,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斌,个体。委托代理人丁雨池,射阳县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江花,个体。上诉人曹春艳因与被上诉人徐文斌、朱江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春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春艳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春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曹春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曙光代理审判员  胡廷霞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以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