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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袁绍兵与如东龙源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广联化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绍兵,如东龙源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广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84号原告袁绍兵。被告如东龙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丰利镇华严村。法定代表人石泉。被告南通广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515号金飞达名郡1幢506室。法定代表人于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绍兵与被告如东龙源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广联化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绍兵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绍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绍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元,由原告袁绍兵负担。审判员  马小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婧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