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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谢某超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超。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超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宝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冲X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5日,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百旺信工业区六区,属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被告人谢某超于2011年4月17日入职该公司,任职生产技术部维修人员。被告人谢某超利用在冲X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担任生产技术部维修人员之便,分别在2014年11月7日、8日、10日先后四次将公司存放在仓库的8台型号为MUMS022P1S的松下伺服电机藏在自己的衣服内偷带出公司,然后将赃物藏匿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村18栋某房自住的出租屋内。经鉴定,上述8台松下伺服电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3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赃物(照片),劳动合同,岗位职责材料,证人何某洋、蒋某杰的证言,被害人冲X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占某国的陈述,被告人谢某超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涉案的8台松下伺服电机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扣押、发还清单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并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11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超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务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等情节,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