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全伟与杨雷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伟,杨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张全伟,男,汉族,三台县万安镇村民。委托代理人:赵军,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雷,男,汉族,三台县鲁班镇村民。委托代理人:左勇,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伟与被告杨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4元,由张全伟承担。审判员  王小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