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全伟与杨雷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伟,杨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张全伟,男,汉族,三台县万安镇村民。委托代理人:赵军,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雷,男,汉族,三台县鲁班镇村民。委托代理人:左勇,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伟与被告杨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4元,由张全伟承担。审判员 王小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