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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5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涛与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610号原告:刘涛,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云凤,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401B、402B。法定代表人:徐岩,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欣,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涛诉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美联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双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涛的委托代理人蒋云凤,被告环球美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环球美联课程注册》协议,并于2013年6月6日和26日支付给被告课程培训费3000元,2013年7月又通过贷款23800元支付其余的培训费。2013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合同变更申请表》,合同有效期由原来的2013年6月6日至2015年9月6日变更为2013年11月2日至2016年2月1日,后被告一直没有上过课。原告主张双方的合同属于被告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内容不公平,对上课时间、师资服务在合同中也都没有任何保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被告环球美联公司退还原告学费26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环球美联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及被告收取原告培训费用的情况属实,原告后来确实也没有上过课。但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不存在欺诈或虚假宣传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如解除双方的合同,应当扣除被告为原告办理贷款时的贴息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环球美联课程注册》协议,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从2013年6月6日至2015年9月6日,共计27个月;学费26800元;注册课程级数从B3到A3,最多共计9+2级数;另在协议备注栏中写明:学员承诺平均每周不少于5小时学习时间。院方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双方共同承诺非法定因素不可解除合同关系。注册超过20个工作日内(包括注册当天),将视为对中心的教学方式,教学质量及相关服务表示满意,则此后在任何情况下,中心都不予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庭审中,双方认可原告向被告支付过3000元学费,又通过被告办理贷款23800元用于支付学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到被告处正式上课,并曾办理过课程冻结手续,合同有效期变更为2013年11月2日至2016年2月1日。被告提交了其与案外人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作协议》,原告对该协议真实性不认可,主张该协议系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与原告无关,被告表示在本案中对贴息损失不再主张,另行解决。上述事实,有环球美联课程注册协议、收据、《合同变更申请表》、《个人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美联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以被告虚假承诺、合同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无事实依据;但考虑到双方的合同约定的内容是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相关教育培训服务,从此种合同的服务性质看,该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现原告已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故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涛与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签订的《环球美联英语课程注册》合同;二、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涛培训费二万六千八百元。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已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双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