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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顾某离婚��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465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被告顾某,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谷文珺,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