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高玉霞与谢锦华、谢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霞,谢锦华,谢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686号原告高玉霞。委托代理人魏征,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锦华。被告谢锦梅。原告高玉霞与被告谢锦华、谢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所提供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经审查,二被告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北辰区,二被告经常居住地现为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里××号。本院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5144元,全部退还原告高玉霞。代理审判员 邓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