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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照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548号罪犯刘照,又名刘泉乐,河北省安新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刘照及同案被告人刘长涛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作出(2010)保刑二终字第000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照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6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照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