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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曾晓丽与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晓丽,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曾晓丽,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蒋琼华,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辉,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爱民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758077-5。法定代表人:曾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怀军,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晓丽诉被告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晓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依法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 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浩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