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白小平与余长江、尚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平,余长江,尚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固民初字第618号原告:白小平,女,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余长江,男,40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固阳县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尚建军,男,42岁,汉族。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白小平诉被告余长江、尚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长江、尚建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小平诉称,2012年3月9日二被告向我赊欠7套轮胎共计人民币14300元,当时被告余长江、尚建军在欠款单据上都有签字,约定期限为2012年4月9日前全部付清,欠条上明确约定“2012年4月9日日前付清,否则逾期一星期,每套轮胎支付滞纳金10元,逾期二星期每套轮胎支付滞纳金20元,以此类推。欠款到期未归还的,按上述条款执行。发生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和因诉讼引发的相关支出均由其个人承担,并承担欠款30%的违约金”。但二被告未能按时履行义务,至今分文未付。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轮胎款共计人民币14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余长江、尚建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2年3月9日向原告赊购7套轮胎,共计人民币14300元。二被告为原告写下赊购欠条,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4月9日前将赊购的轮胎款全部付清。欠条上明确约定“2012年4月9日日前付清,否则逾期一星期,每套轮胎支付滞纳金10元,逾期二星期每套轮胎支付滞纳金20元,以此类推。欠款到期未归还的,按上述条款执行。发生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和因诉讼引发的相关支出均由其个人承担,并承担欠款30%的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赊购轮胎,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此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欠条中双方约定的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欠款总数的30%给付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余长江、尚建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白小平赊购轮胎款14300元;二、由被告余长江、尚建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白小平违约金4290元。案件受理费3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余长江、尚建军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保权审 判 员 张宁一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