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17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龙某与韦某、覃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韦某,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1729-2号原告龙某。被告韦某。被告覃某。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西民一初字第1729-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韦某名下的桂A×××××斯柯达明锐1.4T小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龙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85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郭之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