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奇军与赵军秀、郭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军,赵军秀,郭金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13号原告:王奇军。被告:赵军秀。被告:郭金娜。原告王奇军与被告赵军秀、郭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赵军秀归还借款2万元;2、被告郭金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赵军秀归还借款15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赵军秀于2014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赵军秀借款2万元。被告郭金娜作为保证人签字,保证期间二年。借款后,被告赵军秀未归还借款,被告郭金娜已偿还借款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军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奇军借款15000元,被告郭金娜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赵军秀负担,被告郭金娜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