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黄云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29号罪犯黄云,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中区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4月10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2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2014)渝九狱减字第40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黄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云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