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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长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苟开忠与苟开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开忠,苟开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84号原告苟开忠,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苟开叶,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开忠与被告苟开叶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苟开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苟开忠承担。审判员 夏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