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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执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小东申请执行魏学富、成都均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东,魏学富,成都均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2010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东。被执行人魏学富。被执行人成都均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学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74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陈小东申请执行魏学富、成都均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学富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南虹支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31173.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