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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马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指定辩护人任政,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兆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指定辩护人任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马某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某某海事处(以下简称“某某海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海事局(2013年6月3日由某某海事处更名,以下简称“某某海事局”)政务受理员期间,利用其承担船舶��出港签证办理等工作的职权,为金某某、张某某请托的相关船舶签证办理事项提供便利,并收取贿赂款物,数额共计人民币64,51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收受金某某直接交予或托他人转交的贿赂款物合计50,000元,收受张某某给予的贿赂款物合计14,518元。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马某向上级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纪委主动如实供述了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及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部沿海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的批复的通知》(含相关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海事处更名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某某海事局提供的《���况说明》、《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某某海事局关于乐某某等同志非领导职务任免的通知》、《政务中心主要职责和岗位职责》,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及金某某所做的行贿记录,证人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提供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为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某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马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且鉴于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及退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及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晓东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