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长龙与徐小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徐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