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宽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长龙与徐小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徐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