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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正与陈鲁滨、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正;陈鲁滨;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怀鹤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周正。 被执行人陈鲁滨。 被执行人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兴威名座1712房。 法定代表人陈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周正与陈鲁滨、陈昌浩、湖南富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短时间内无法拍卖、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芙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明华 审判员  黄雄剑 审判员  马宏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美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