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齐长贵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长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盖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长贵,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石桥市,曾因犯诈骗罪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盖检公诉刑诉(2014)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长贵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洪奎、张恒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长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齐长贵谎称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做油料生意缺钱,并以签合同需要给有关人员送礼、贷款需要中介费等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贾某某人民币459600元。被告人齐长贵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长胜辩解,我不是诈骗,属于借贷关系。但我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齐长贵谎称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做油料生意缺钱,并以签合同需要给有关人员送礼、贷款需要中介费等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贾某某人民币459600元。被告人齐长贵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齐长贵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立案登记、收案登记、案件来源等相关材料。5、说明。6、证实材料。7、欠条。8、汇款凭证。9、明细。10、户籍证明。11、刑事判决书。12、释放证明。上列证据,业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长贵采取欺骗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齐长贵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对于被告人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应予追缴。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长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齐长贵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温丽华审 判 员 那丽芝人民陪审员 朱 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纳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