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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高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马俊林与许国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林,许国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马俊林。委托代理人王铁生,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办事处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国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林与被告许国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林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俊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马俊林负担。审 判 员  王维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荀 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