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郭国参与洪建枝、曾作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参,洪建枝,曾作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郭国参,男,1980年9月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洪建枝,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曾作声,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郭国参与被执行人洪建枝、曾作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洪建枝、曾作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郭国参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洪建枝、曾作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亦查无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查无国土及房产、工商登记等信息,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