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倪锋与宁钦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锋,宁钦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2075号原告倪锋,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宁钦贺,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锋与被告宁钦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锋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德山审 判 员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郅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