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黄雪强与黄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强,黄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黄雪强。委托代理人郭伟雄,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庆浩,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强诉被告黄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黄雪强负担。审 判 长 何俊强代理审判员 冯良志人民陪审员 凌为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华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