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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黄雪强与黄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强,黄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黄雪强。委托代理人郭伟雄,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庆浩,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强诉被告黄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黄雪强负担。审 判 长  何俊强代理审判员  冯良志人民陪审员  凌为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华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