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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克亮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亮,王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陈克亮,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被执行人:王亚辉,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785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亚辉有银行存款70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亚辉在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62上的存款30575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县支行,账号17×××5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