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赵改亚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改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447号罪犯赵改亚,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日作出(199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改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4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陕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4年4月14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6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7年1月23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68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10年7月19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13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改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30次。本院认为,罪犯赵改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改亚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