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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林、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技术培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李林。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旺座现代城B座25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世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忠,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东大村。法定代表人:魏慧琴,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与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光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9000元。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纪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