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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顾林根、毛若良与毛若良、靖江市龙马电气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林根,毛若良,靖江市龙马电气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796号原告顾林根。委托代理人顾玉明。被告毛若良。被告靖江市龙马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若良,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负责人陈红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林根与被告毛若良、靖江市龙马电气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林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满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