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复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胡晓辉与练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辉,练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复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胡晓辉。被执行人练亚萍。申请执行人胡晓辉与被执行人练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的(2007)大民一初字第2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练亚萍的房产一套移送评估、拍卖,本案正在拍卖程序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大民一初字第20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成交后依法受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凯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