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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复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胡晓辉与练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辉,练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复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胡晓辉。被执行人练亚萍。申请执行人胡晓辉与被执行人练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的(2007)大民一初字第2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练亚萍的房产一套移送评估、拍卖,本案正在拍卖程序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大民一初字第20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成交后依法受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凯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