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与王世波、宋开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王世波,宋开俊,王世田,宋开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诉讼代表人:王运访。委托代理人:范崇蜀。被告:王世波。被告:宋开俊。被告:王世田。被告:宋开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王世波、被告宋开俊、被告王世田、被告宋开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常金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范崇蜀,被告宋开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世波、被告宋开俊、被告王世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诉称:2012年12月5日,被告王世波、宋开金、王世田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货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原告可根据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8万元内发放贷款;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被告王世波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王世波向原告借款8万元,贷款年利率为15.84%,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5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并约定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原告有权加收50%罚息,被告宋开金、被告王世田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宋开俊作为王世波的配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王世波、被告宋开俊偿还借款本金17884.29元及利息与罚息,被告宋开金、被告王世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开金辩称:对原告所诉借款还款及尚欠数额均无异议,但是现无能力偿还。案经送达,被告王世波、被告宋开俊、被告王世田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王世波、被告王世田、宋开金订立了《小额货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三被告自愿成立联保小组,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原告可与三被告任一成员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不超过8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金额不超过24万元内发放贷款。三被告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联合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本协议发放的每笔借款,保证期限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货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被告违约原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及被告应付的其他费用。2012年12月5日,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王世波签订《邮政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借款年利率为15.84%,实际放款日与还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支付,借款前6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不按期限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和利率加收50%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原告邮政银行于2012年12月5日按约足额向被告王世波发放贷款80000元。收据载明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5日,借款年利率为15.8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借款发放后,被告王世波开始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但后来出现逾期情形。被告宋开俊及被告宋开金、被告王世田亦未按承诺及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庭审过程中,经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宋开金核对,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王世波、宋开俊尚欠借款本金17884.29元及利息与罚息。起诉后被告将借款本金付清,现只欠借款利息及罚息6842.58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借款凭证、还款明细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王世波、被告宋开俊及被告宋开金、被告王世田之间分别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借款、担保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王世波发放贷款80000元,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王世波及被告宋开俊亦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方法及承诺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然其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足额归还,违反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诉讼过程中,被告将借款本金已经全部归还完毕,现四被告只欠利息及罚息6842.58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宋开金、被告王世田作为诉争贷款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要求其二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符合协议及合同约定,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波、被告宋开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借款利息、罚息6842.58元;二、被告宋开金、被告王世田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世波、被告宋开俊追偿;三、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