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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覃少灵、覃陆等与象州县马坪镇马坪村民委龙响村第一组、象州县马坪镇马坪村民委龙响村第二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少灵,覃陆,覃宣,覃作念,覃世国,覃世德,覃叁,覃归,覃永,覃世厚,覃恩明,象州县马坪镇马坪村民委龙响村第一组,象州县马坪镇马坪村民委龙响村第二组,廖引帮,象州县马坪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56号原告覃少灵,农民。原告覃陆,农民。原告覃宣,农民。原告覃作念,农民。原告覃世国,农民。原告覃世德,农民。原告覃叁,农民。原告覃归,农民。原告覃永,农民。原告覃世厚,农民。原告覃恩明,农民。被告象州县马坪镇马坪村民委龙响村第一组。诉讼代表人覃贤,龙响村第一小组组长。被告象州县马坪镇马坪村民委龙响村第二组。诉讼代表人覃祖祥,龙响村第二小组组长。被告廖引帮,农民。被告象州县马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象州县马坪镇马坪街。法定代表人谢永守,镇长。委托代理人何国庆,象州县马坪镇人民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少灵、覃陆、覃宣、覃作念、覃世国、覃世德、覃叁、覃归、覃永、覃世厚、韦恩明与被告象州县马坪镇马坪村民委龙响村第一小组、龙响村第二小组、被告廖引帮、被告象州县马坪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少灵、覃陆、覃宣等11人以起诉不经过群众大会讨论,群众有意见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少灵、覃陆、覃宣等11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少灵、覃陆、覃宣、覃作念、覃世国、覃世德、覃叁、覃归、覃永、覃世厚、韦恩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少灵、覃陆、覃宣、覃作念、覃世国、覃世德、覃叁、覃归、覃永、覃世厚、韦恩明负担。审判员  黄爱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军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