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01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1844江苏金佳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那海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佳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那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84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佳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湾士岸一村1幢3号。法定代表人贾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海平,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环城路4号(铁路桥梁工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那海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那海彬,男,1955年8月28日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江苏金佳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那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的(2013)张商初字第0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金佳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解除2011年4月11日签订的《购煤协议》;二、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应返还江苏金佳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预付款250万元,张家港市金佳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80万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支付130万元;三、案件受理费41000元,减半收取20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00元,由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四、那海彬对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那海彬未按本协议履行,则张家港市金佳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就总货款250万元、违约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20500元及保全费5000元扣除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那海彬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金佳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远赢物流有限公司、那海彬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暂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尚未执行到位3025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商初字第0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