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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二终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0-11-09

案件名称

苗新运、苗立长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苗新运;苗立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二终字第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新运,男,194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苗秋玉,女,194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系苗新运之女。委托代理人杨春生,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立长,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庆法,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苗新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本案。上诉人苗新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生、苗秋玉,被上诉人苗立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苗立长、苗新运两家的补偿款由谁发放,是否已经领取完毕,该事实不清;二、苗立长、苗新运两家各被实际征用的土地为多少亩,其两家应得多少补偿款,已实际领取多少补偿款,该事实不清;三、苗立长是否因征地补偿款发放产生损失,如有实际损失是多少,该损失与苗新运领取补偿款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事实亦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郑志宏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