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德强与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强,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李德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1日,四川省三台县人,现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营业场所:绵阳市临园路西段72号东辰新天地。负责人:张旭,区域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丹,该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强诉被告绵阳兴达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昌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