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汉执字第3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高颖琦与满强强、刘万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3308号申请执行人高颖琦,被执行人满强强。被执行人刘万磊。申请执行人高颖琦与被执行人满强强、刘万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颖琦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志强审 判 员  孟 绮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