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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贠立与贠权、贠革给付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 执 行 )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贠立,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贠权,男,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贠革,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贠立与被执行人贠权、贠革继承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贠立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 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