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刑减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怀娟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怀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553号罪犯周怀娟,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宝渭法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怀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3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2012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4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怀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9次。本院认为,罪犯周怀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怀娟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