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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良珍与徐承、姜莹莹、杜天春、任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珍,徐承,姜莹莹,杜天春,任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徐良珍,女,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崔小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承,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姜莹莹,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郑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天春,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任莉,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凃永驰,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良珍诉被告徐承、姜莹莹、杜天春、任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承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林成福人民陪审员  杜 姜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荟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