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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贵均诉陈华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贵均,陈华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贵均,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山,男,194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镇。上诉人陈贵均因与被上诉陈华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上诉人陈贵均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贵均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贵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元,由上诉人陈贵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           波审 判 员 孙     祖     亮代理审判员 严霁云二O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艳 关注公众号“”